建標﹝2021﹞ 36號
各省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、發展改革委,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,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(管)委、規劃和自然資源局(委)、發展改革委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、發展改革委,國務院有關部門:
根據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下達2014年建設標準編制項目計劃的通知》(建標﹝2014﹞125號),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組織編制的《綜合醫院建設標準》已經有關部門會審,現批準發布,編號為建標110-2021,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。原《綜合醫院建設標準》(建標110-2008)同時廢止。
在綜合醫院工程項目的審批、核準、設計和建設過程中,要嚴格遵守國家相關規定,認真執行本建設標準,堅決控制工程造價。
本建設標準的管理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、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,具體解釋工作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。
住房和城鄉建設部
國家發展改革委
2021年4月20日